稀土信息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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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一、研究背景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能源和环境代价。稀土资源开发主要涉及稀土开采、提炼和加工,其中稀土开采会导致土地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问题,稀土提炼、加工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渣和废气污染会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节能减排”、“环保”等相关文字在企业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出现的频率增加,有必要对环境破换和污染严重的稀土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做揭示,以期促使整个稀土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目前,国家仅对该类问题较为突出的中小企业实行了整顿,而稀土类企业的优秀代表――稀土类上市公司却因为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而忽视其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相对于设备较为落后的小型稀土企业,稀土类上市公司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程度相对较小,但发展稀土产业会不可避免带来环境问题,关键是企业如何让发展稀土产业所付出的环境代价降到最低是不可忽视的问题。2011年国家出台了多项有关稀土的政策,如稀土出口配额、稀土矿开采权等,并于2011年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体现出国家在督促企业环境改善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稀土类上市公司应做好环境改善的先锋,应承担充分披露环境信息的重任,让利益相关者明朗,让公众信服。
  二、研究对象确定
  本文对稀土上市公司范围的界定采用《稀土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效率评价》一文中的方法:首先以《行业分类指引》为基础;然后考虑该上市公司的稀土经营业务在整个稀土业中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果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同样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稀土上市公司为 24 家,其中稀土资源上市公司 7 家,稀土加工、应用上市公司 17 家(见表1)。由于津滨发展、中大股份和首钢股份3家企业在定性及定量方面基本没有环境信息的披露数据,因此剔除该3家企业,最后确定的研究对象为21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已由最初年度财务报告阶段,经过独立环境报告阶段,进而发展到今天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阶段,通过在巨潮资讯网对该21家企业2011年的对外公告中查询,没有企业发布独立的环境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尽管有15家企业发布了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但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不够全面,环境信息的主要披露载体仍然是年度财务报告。本文以21家稀土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分析在国家环保意识增强、相关环保文件约束之前,该类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程度。
  三、稀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
  (一)对环境消极影响的披露 目前稀土行业共有企业300多家,2011年11月24日环保部发布首批15家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占所有企业的5%。21家上市企业于2011年发布的21份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部分所列示信息均为“否”,但工信部点名批评包钢稀土污染严重、五矿稀土上市环评被指存疑点等事件的存在,说明年度报告中发布的信息与事实是否一致,有待进一步考证。
  21家稀土上市公司中仅有4家企业对环境消极影响信息进行披露(见表2),包钢稀土、横店东磁和中科三环均主动提出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即使包钢稀土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但仍对较差的环保工作给出了正面的说明。安泰科技虽披露了重金属“超标”一事,但可以看出是通过当地村民揭发才被动反映该事件,并非企业主动承认并披露该信息。由此可见,正面详细披露对环境消极影响的企业仅为2家,占研究对象的8%。
  (二)董事会报告部分有关定性披露的分析 对环境信息的定性披露分布在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会报告部分,除辰州矿业和中国铝业2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有涉及外,绝大部分企业选择在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一般来说,企业均会选择采用定性的方式对某一问题进行披露,定性披露不会涉及企业关于环境的实质性问题,对国家倡导的环境理念进行“口号”式的宣传,笼统的介绍在主导理念下所开展的工作,所提及的均是较为宏观的工作,具体细节很少披露。即使是采用该种方式,仍属披露情况较好的企业,已经体现出该类企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根据以上的分析,将21家企业在定性披露部分的内容分为既提及与环境有关的理念又介绍本企业开展的与环境有关的工作、寥寥数字仅提及与环境有关的理念而不介绍本企业开展的与环境有关的工作及与环境有关的内容无提及3种情况,具体分析见表3。21家企业中选择定性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有19家,占总体的90%,但对环境信息选择较为详尽披露的有8家企业,占总体的38%,总体水平偏低。
  (三)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部分有关定量披露的分析
  (1)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中与环境改善有关项目的披露。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通过节能行为,既减少能源的消耗又到达有害物排放的减少,而减排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通过节能,即采用项目的技术改造完成;另一种是通过运用专门的环境保护设备、手段等实现减排。该部分的信息采用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中分析,21家企业在固定资产部分的披露均采用按照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等给出资产分类信息的综合性披露,有关节能与环保的详细信息在该部分无法获得,仅有厦门钨业1家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产权信息中披露有污水处理项目已投入使用,未办妥产权证书。
  在在建工程部分除广东风华1家企业无详细披露具体的工程项目外,其他20家企业在该部分均进行详细披露,将工程项目中与环境改善有关的项目选出来,分为技术改造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有关环境改造项目在在建工程明细表中的甄选较为简单明了,但技术改造项目的甄选较为困难,有些披露的项目没有明显的“技改”文字描述,在分析处理时作为“未披露”。在这里只分析企业在这两类项目中有无项目,不分析项目数量的多少及金额的大小,具体情况见表4。   广东风华在建工程中无具体工程项目的披露,技改与环保项目均以无披露进行统计。四项统计指标得到的数据占样本数的比例均不高,对技改和环保项目均无披露的企业为4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在此处没有显示该项信息,至少看出该4家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不够重视。单独对技改和环保某一项指标的情况披露比两项指标均披露的情况好很多,至少高出近20个百分点,而单一对技改项目的披露要比单一对环保项目的披露高出近20个百分点,说明企业偏向于对技改项目进行投资,在达到企业技术升级的同时实现环保的目的。
  (2)管理费用中有关环境支出的披露。管理费用代表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全盘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开支,稀土类上市公司将在该项目中列示的与环境有关的支出体现在排污费、环保费和绿化费等明细科目上,体现了企业在使用环境的过程中所需付出的成本。如果管理费用明细表中没有排污费、环保费等明确的环保费用支出项目,即使该项目可能被包含于“其他”项目中披露,均视为对该项支出披露的重视程度较差,该项支出均以“0”取值分析。21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项目支出取值为零,剩下的11家企业在该项目均有支出,将该项支出与当年管理费用总额做比值分析可知,该项百分比均不超出3%,且有7家企业的该项比值均不超过1%,整个稀土上市公司为国家缴纳的环境使用费用极其低,但并不能说明该类企业对环境的破换和污染程度是极低的。
  (3)政府补助明细中体现对企业环境改善支持的披露。国家在某些特殊项目上对企业进行扶持,表现在实行特殊的政策,或直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结合其他非流动负债、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等信息,通过对21家企业政府补助明细项目分析,政府在稀土上市公司在环境改善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该项支持资金分为对特定环保设施支出(如有“环保改造”、“污染治理”等描述)的资金支持和对企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其他不包括在第一类中、但与环境改善有关)资金支持两方面,以上两种情况分别用1和2代表,在数字1下的企业共有10家,在数字2下的企业共有11家,在数字1和数字2下均无披露的企业为4家,18家企业至少获得了其中一种资金支持,占样本数的86%,说明政府在稀土类企业环境改善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资金支持。
  四、结论
  企业在节能和环保上所做的工作,最终目的是为改善环境作出努力。通过节能可以达到环保的目的,但以环保为前提未必能达到节能的效果,很多企业选择在“节能”上下功夫,有些企业如包钢稀土、辰州矿业、江西铜业等披露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很多,该做法不但可以提高产效,最终达到了环保的目的。但对于稀土类企业,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有些项目是否属于节能项目,有些项目是否能明确划分为节能和环保项目,有些项目是否既属于节能项目又属于环保项目,单凭年度报表中给出的信息无法准确判别,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仍偏向于在节能技改项目上给予较大力度的投资。稀土类上市公司在环境改善的支出重点仍然是长期受益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的金额很小,体现出企业并不愿意将资金交付国家来治理其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为国家提供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稀土上市公司,政府给予了明显的资金帮扶,帮助该类企业治理环境、改善环境。
  企业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才能有所改善,本文分析的对象是2011年披露的环境信息,而2011年国家出台了约束稀土企业环境改善的若干政策,经过2012年以及今后的若干年,稀土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是否更加真实,是否与2011年及之前年度所披露的信息有很大程度的改进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黄丽娜:《稀土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效率评价》,内蒙古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2]余泳泽:《我国节能减排潜力、治理效率与实施路径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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